关于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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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科便函〔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局以书面形式,其他单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于2015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何英梅,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55601638
传 真:010-55602456
电子邮箱:kbsjyc@126.com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2015年6月4日
附件下载请点击原文链接:http://www.cfda.gov.cn/WS01/CL0782/120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