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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设限保食安

 时间:2016-05-31 14:12:16  来源:澳门日报  

 
  行政会讯:根据第五/二○一三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特区政府已分阶段有序制订有关标准,如第一三/二○一三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六/二○一四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第一六/二○一四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一六/二○一五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二/二○一六号行政法规《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并将持续推出和更新相关安全标准。

  食品在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易受自然界中的真菌污染,某些真菌会在食品中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真菌毒素。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其化学稳定性较高,一旦受真菌毒素污染,一般的加工、烹煮均无法完全去除。若长期食用含过量真菌毒素的食品,可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在制订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虑国际及本地的实际情况,除了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亦充分考虑了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根据本澳市场食品中真菌毒素的监测结果,再结合本澳市民食品消费量,进行暴露量的风险评估,从而根据食品种类订定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因此,经行政法规草案核准且属其附件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订定了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赭曲霉毒素A及展青霉素在不同食品种类中的最高限量,以保障本澳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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