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关于我们
中心概况
中心章程
业务范围
组织结构
专业优势
联系方式
时政要闻
时政要闻
图片报道
科信党建
科信要闻
科信动态
通知公告
科普传播
法规标准
行业动态
下载专区
年度回顾
月度资讯
出版物下载
EN
快速导航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往期法规政策
往期标准体系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标准
>
往期法规政策
> - 内容详情
法规标准
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40号)
时间:2014-11-20 09:15: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图片来自gettyimages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分享到:
0
上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21号)
下一条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