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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40号)

 时间:2014-11-20 09:15: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图片来自gettyimages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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