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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食品召回?

 时间:2013-05-01 16:01:00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作者:杨明亮

图片来自baidu

  作者简介:杨明亮,博士,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2003-2004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现任全国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委员、全国食品卫生学会副主任、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副会长,兼任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华工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每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我们都会看到涉及企业会召回问题食品。食品召回究竟有何意义?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食品召回呢?
 
  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采取的一种常用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

  201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发展和完善国家食品召回系统指南(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national food recall systems)》,旨在支持成员国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

  食品召回,指在食物链的任何阶段/环节上从市场移除食物的行动。通过食品召回,及时从食物链所有可能的环节上去除不安全食品,告知消费者,销毁或再加工被召回的食品,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各国食品召回的分类及形式各异,依本国法律而定。如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一级召回(class I),适用于召回“具有合理可能性的、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食品;二级召回(class II),适用于召回“具有低可能性的、会引起健康危害的,或导致暂时或可逆健康危害的”的食品;三级召回(class III),适用于召回“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如肉类或家禽含有增加的水但未在标签上标识的,等等”。在美国,食品召回是食品公司自愿实施的,或者按照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要求,由公司实行食品召回。如果公司拒绝实施食品召回,FSIS和FDA可以依法扣押或没收其产品,或申请法院保护公众健康。

  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1993年-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数为260-519起,年均335起。2003年,美国农业部(USDA)实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级召回占66%,二级召回占16%,三级召回占18%;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级召回占54%,二级召回占34%,三级召回占12%。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然而,由于缺乏实施细则、企业害怕和消费者不理解,这条规定的实施并不理想。我国社会和公众对食品召回缺乏正确的了解,有的认为“食品不能召回”;有的一听说“食品召回”,就过于担心。因而,食品召回在我国尚不多见。其实,食品召回与汽车、冰箱等召回同样是应对安全隐患/事故的一种风险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常用方法。现在的关键是要对食品召回展开广泛和深入的宣传,使各界人士都有正确的认识。应该说,食品召回的常态化实施,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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