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张俭波
时间:2012-12-05 16:30:00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作者:张俭波

萧风竹:原来我们国家有一系列标准,叫食品卫生标准,现在又出现个新名词,叫食品安全标准,这两个标准是什么关系?有什么不一样?
张俭波: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与食品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涉及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相关的行业标准等。
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卫生部组织制定的一系列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中的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其他的卫生指标进行规定。食品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主要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各个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对食品的质量相关指标作出规定。因此,一类食品的管理,往往会涉及几个强制性标准,而这些标准之间,可能存在交叉、矛盾、重复等问题,有时候使食品的生产、监管无所适从。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规定在食品领域只能制定一套强制性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的设置是以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涵盖的范围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严格的限定。除了这些范围之外的内容,有些指标虽然很重要,例如某些与食品安全无关的食品质量指标,都不应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而应该通过其他的标准进行规范。
萧风竹:你能否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些不一样?
张俭波:我们以蜂蜜产品为例,来进行一个简单的说明,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制定了《蜂蜜卫生标准》(GB14963-2003)规定了蜂蜜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以及包装、标识、储存和运输要求等相关要求。同时我国还制定了《蜂蜜》(GB18796-2005)的食品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其中涉及的强制性指标包括蜂蜜的感官要求、等级、理化指标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特殊限制要求、包装、标志等要求内容。《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颁布了蜂蜜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来代替上述两个标准中的对应指标,该标准对蜂蜜的术语和定义、蜜源要求、蜂蜜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等做出了规定。至于这些标准中的具体指标内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看相关的标准。不过,从以上简单的说明中可以看出,现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与原来两个标准中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还是不一样的。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了蜂蜜的行业标准(GH/T 18796-2012),对不适宜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但对于保证蜂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指标进行了规定。
萧风竹:也就是说,蜂蜜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所以是强制性的,其他指标不是没有,不是不要求了,而是在蜂蜜的其他标准中,是非强制性的了。
张俭波:是的。从以上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原来的两个强制性标准相比,减少了与产品安全无关的一些质量指标、产品分级的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定。这些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的规定进行修改的。但标准发布实施后有些议论认为标准指标规定减少了,认为标准倒退了,还有一些议论认为由于没有了蜂蜜产品真实性的要求认为新颁布的标准纵容造假。我个人认为其实这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标准一些误解。首先,如上所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规定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指标才能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么减少的这些指标则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其次,对于大家认为标准纵容造假更是对该标准的误解,因为该标准中对于什么是蜂蜜进行了定义,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符合标准中“蜂蜜”定义的“真蜂蜜”产品,至于一种产品是不是蜂蜜,是真蜂蜜还是假蜂蜜,以及产品的分级和其他与产品安全无关的质量指标不是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内容,应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例如可以执行蜂蜜的行业标准。
当然,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一个新生的事物,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哪些内容应该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中有些内容的看法大家可能无法达到完全一致,例如对于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指标应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对于哪些指标是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指标,针对不同的产品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觉得出现一些争议也是很正常的,随着大家讨论的深入,如果能有新的一些共识,我们的标准可能也会适时的发生变化。
萧风竹:现在我们知道了一类食品不止一个标准,各标准各司其职。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是一样呢?
张俭波:现在很多人谈论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平到底怎么样,一些人拿我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或者其他国家的标准进行比较,但有些比较失之简单。
首先,比较要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例如,谈到食品添加剂,大家往往拿我们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数目跟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进行比较,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数目2400多种,有些比较结果认为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数目太多了,CAC、欧盟的食品添加剂才几百种,有些比较结果认为我国食品数目太少了,美国要比我们多得多。其实,得出不同比较结论的原因在于比较的基础不一样。各个国家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围不一样,我国把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姆糖基础剂等都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等则不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等物质。美国的食品添加剂范畴则比较广,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次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们的加工助剂)、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国的食品包装材料)等。因此,管理的范畴不同,数目自然也就不同,不能简单地比较数目。
其次,即使是在同一比较层面,由于不同的国家、地区的食物原料的种养殖环境、方式的不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监管水平和方式不同,人们吃的食物种类(膳食模式)的不同等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由于这些不同之处,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国际或者某国的标准,我们不能为了刻意的追求一致而追求一致,而是需要将我们的标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同时又能够满足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世界其他国家同我们国家一样,很少有全部照搬国际或者其他国家标准的。越是发达国家,越有能力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等科学研究,越有能力来制定既能保护消费者健康、又能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标准。因此,如果对具体指标进行比较,一些指标可能出现严于、一致或者低于国际或者其他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为了盲目的追求高目标而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以最近新发布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甲醇规定为例,我国的甲醇指标是基于对我国饮酒人群的饮酒情况的科学评估和我国生产流通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产品进行大量采样分析基础之上的,既能够保障我国饮酒人群的健康,又符合我国生产流通的产品实际情况,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则不完全一致具体指标规定见表。

以最近新发布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甲醇规定为例,我国的甲醇指标是基于对我国饮酒人群的饮酒情况的科学评估和我国生产流通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产品进行大量采样分析基础之上的,既能够保障我国饮酒人群的健康,又符合我国生产流通的产品实际情况,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则不完全一致具体指标规定见表。

再举一个例子,我国曾将锌、铜、铁等作为污染物进行管理,建立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 13106-91)、《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 15199-1994)和《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GB 15200-1994)等相关标准。但是国际普遍不将这些属于营养素范畴的指标作为污染物管理,我国经过科学评估提出了也不应将上述营养素作为污染物进行管理,必要时在产品标准中管理的建议,因此按照相关程序废止了上述三项标准,同时同国际管理达到了一致。
在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哪些应该是一样的,哪些可以是不一样的呢?无论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还是在各个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管理法规标准的制定应该基于科学的评估和各国的实际情况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同时科学评估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也是相通的,这些应该是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都普遍遵守的,应该是一样的。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实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我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依据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同国际和其他国家是一致的,但要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我国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和我国居民的膳食摄入水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出的标准是能够保障我国居民健康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该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这就强调了应该基于我国食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从标准制修订程序方面,保障标准制修订的公开、透明。基于上述的原则、方法、程序制定出的标准的具体指标,可能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指标不是很一样,和以前的标准不一样,但是这种基于科学基础的不一致则是可以接受的。
萧风竹:也就是说,世界各国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是一样的,但结果却可能是不一样的。不一样源自各国的国情,那么依据这个原则,情况的改变也必然导致标准的改变,世界各国和CAC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修订标准正是基于这个原则吧?
张俭波:您说的非常对。我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中专门有一个制度就是关于标准的修改和复审,也就是说标准并不是发布以后就一成不变了,因为事物本身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也是逐步深入的。按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卫生部会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这里的跟踪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复审等规定都是为了了解标准发布实施后,是否符合我们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消费的实际情况,随着标准实施一定年限后,我们的食品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我们制定标准时所依据的科学依据是否改变了等,如果这些内容发生了变化,我们会适时的对标准进行完善、修订,如果不需要再制定相关标准了,会对相关标准进行废止。
萧风竹: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谢谢张老师给我们讲了这么多,相信会有许多朋友还有不解之处,欢迎大家来信与我们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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