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交流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地位
时间:2015-06-01 13:02:02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中心
文/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君石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有不少亮点,其中,我关心主要的亮点之一就是关于风险交流的条款。
一、什么是风险交流?
首先,我需要讲一下什么是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框架(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交流”即 risk communication,或称“风险沟通”,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引自: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出版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用指南》,2006)。
上述概念读起来非常拗口,不熟悉的不一定容易理解。所以我借用美国农业部1992年的一个比较简单的定义,“风险交流是一个公开的、双向的信息和观点的交流,它的目的是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
二、当前的食品安全舆情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的舆论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呢?这个是我每次都要讲的,老百姓认为我们没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经常会说“我们还能吃什么?”,这个也是当前舆论中很典型的一种声音。比如,对食品添加剂的妖魔化。“一个雪糕有16种食品添加剂”——确实如此;“儿童食品中有十几添加剂”——也符合事实;“长期食用添加剂,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这就不对了。而更进一步的说法,“特别对于儿童来讲,危害尤其严重,能够增加儿童肾脏和肝脏的负担”——则完全没有科学根据。这就是我们说的对食品添加剂的妖魔化。但是,这在我们当前的新闻当中却并不罕见。
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报道上有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比如说,某某品牌的蛋白粉用的转基因的原料,吃了转基因的蛋白粉以后就会造成依赖性,跟海洛因一样;某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装有荧光粉,而荧光的超标可以致癌等等。在我们风险交流中对这种现象有一个专业的名词:极化推导,就是用骇人听闻的标题来吓唬老百姓。
今年发生的白酒里面添加金箔的事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白酒添加金箔,金箔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无可非议,没有任何安全性问题。但是,由于一个以微信为主的极端的放大,一夜之间几百万的微信传来传去,传来传去,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和政府的压力。压力的承受方是政府,在这样的社会压力下,为了稳定起见,现在看来,卫生计生委是不会批准金箔加在白酒里了。尽管从程序、材料、专家的评审方面来看统统没有问题。“金箔加白酒”这个事情,多数主流媒体并没有参与操作,因为经过风险交流,把事实点弄清楚以后,专家的观点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但是,在新媒体方面此事却是愈演愈烈。甚至附加了政治话题----白酒添加金箔是促进腐败。
现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现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政府往往缺位。当然有了《食品安全法》以后,政府不会真正缺位了,但是时效性和透明度仍然较差。
二是,权威专家不愿意面对媒体。我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同事和大学的教授们,不是说所有的,但是有很多专家不愿意面对媒体,不愿意生那个气(被断章取义)。
三是,某些媒体抓住新闻不经核实就发布。媒体爆料的新闻报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在网上的,还是在微信上发布的,大多数没有经过核实。但是,《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该“真实”。也就是说,你起码要核实一下,爆料的产品是不是那个公司的?他承认不承认?比如,最近媒体爆料海南岛的西瓜在山东毒死了人,原因是西瓜里边有农药。不过,这个西瓜究竟是不是海南岛的呢?海南岛方面并不承认:凭什么就是我海南的西瓜?还有“毒草莓”事件,基本情况也很类似。虽然媒体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也并没有科学依据,但是,我们的公众还是有人信,而且很多人信。
目前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实情况是,正确的科学信息明显处于劣势,而没有科学依据的误导信息却大占上风。发生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会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减分。结果就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过度担心,进一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三、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风险交流的条款
新《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风险交流的款,我数了一下,至少有五条涉及风险交流。这五条当中非常明确规定了谁该做什么。
1.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
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在第九条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所以,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管你是在哪一个环节,生产也好,经营也好,都应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政府应该做什么?
新《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而且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条款还相当多。
比如,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还要“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特别明确要“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同时又提到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为监管部门的老大,也应该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要求进行发布。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谁来发布什么信息,都有规定。在这里,我特别想强调,规定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且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3.媒体应该做什么?
关于媒体应该做什么,也占了一条,而且是完完整整的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这是媒体的职责。媒体在风险交流方面的第二个职责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两大职责非常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这四个字对食品安全报道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我们经常讲,媒体报道应该怎么科学、客观等等。其实,只要媒体报道做到了真实,当然就要科学了;只要做到了公正,当然也要包括客观了。
还有一条我特别有兴趣,是针对所有参与风险交流的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集团和个人的,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当然,究竟什么叫虚假的,如何定义虚假,还有待探讨,并期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四、实施这些条款的挑战
上述几条关于风险交流的条款是很到位的。但是要真正实施这几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绝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的。
首先,明确政府主导是好的,但还需要制定符合国情的策略和管理办法,配置必要的资源(人、财、物)。比如说,除了《食品安全法》里明确的以外,还需要一些符合现在中国国情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来讲,人、财、物中重要的是人的问题,需要有专业的从事风险交流的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导交流的。
第二,实施第二十三条,差距和难度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还加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专家委员会是空的,但是技术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实实在在的。我觉得这一条实施难度很大,原因就是和现实的差距很大,我们现在很多评估和监管信息是不公开发布的,需要克服很多困难。
第三,如何发挥民间(第三方)风险交流机构的作用?这个问题在我国是个新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实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很重视,而且列了个软课题,研究如何发挥第三方风险交流的作用。
第四,如何应对利用新媒体(微信、微博)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从新闻行业来讲,这是一个问题。现在主流媒体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由于有了自媒体,每个消费者个体都可以发信息,结果造成了混乱。如何来应对?挑战相当大,但不是没有办法的。
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和挑战很大而丧失信心,相反,我们应该自信能战胜挑战。回想当初《食品安全法》2009年出台的时候,规定国家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风险监测。那个时候,现实情况与法律要求的差距也很大。当时,我们科学家还不大会做风险评估。现在,事过五六年了,我们开展了很多项风险评估。尽管跟发达国家比较,在水平上还有差距,但是差距不是很大,而且还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了作用。我相信只要认认真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要求就努力去做,一步一步来,应该说前途还是很光明的!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有不少亮点,其中,我关心主要的亮点之一就是关于风险交流的条款。
一、什么是风险交流?
首先,我需要讲一下什么是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框架(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交流”即 risk communication,或称“风险沟通”,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引自: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出版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用指南》,2006)。
上述概念读起来非常拗口,不熟悉的不一定容易理解。所以我借用美国农业部1992年的一个比较简单的定义,“风险交流是一个公开的、双向的信息和观点的交流,它的目的是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
二、当前的食品安全舆情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的舆论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呢?这个是我每次都要讲的,老百姓认为我们没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经常会说“我们还能吃什么?”,这个也是当前舆论中很典型的一种声音。比如,对食品添加剂的妖魔化。“一个雪糕有16种食品添加剂”——确实如此;“儿童食品中有十几添加剂”——也符合事实;“长期食用添加剂,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这就不对了。而更进一步的说法,“特别对于儿童来讲,危害尤其严重,能够增加儿童肾脏和肝脏的负担”——则完全没有科学根据。这就是我们说的对食品添加剂的妖魔化。但是,这在我们当前的新闻当中却并不罕见。
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报道上有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比如说,某某品牌的蛋白粉用的转基因的原料,吃了转基因的蛋白粉以后就会造成依赖性,跟海洛因一样;某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装有荧光粉,而荧光的超标可以致癌等等。在我们风险交流中对这种现象有一个专业的名词:极化推导,就是用骇人听闻的标题来吓唬老百姓。
而且,一些媒体还会将这种极化推导进一步放大(上段已经是媒体报道了),特别是新媒体或者叫自媒体,典型的代表就是微信。它已经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在信息沟通的时候,放大效应特别显著。风险放大的后果有哪些呢?首先,它对实际生活和社会产生的的危害远远超过所谓的风险对人们健康的损害;同时造成产品的销售下降,影响经济;还造成了严重的政治社会压力,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老百姓的信任度下降。
今年发生的白酒里面添加金箔的事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白酒添加金箔,金箔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无可非议,没有任何安全性问题。但是,由于一个以微信为主的极端的放大,一夜之间几百万的微信传来传去,传来传去,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和政府的压力。压力的承受方是政府,在这样的社会压力下,为了稳定起见,现在看来,卫生计生委是不会批准金箔加在白酒里了。尽管从程序、材料、专家的评审方面来看统统没有问题。“金箔加白酒”这个事情,多数主流媒体并没有参与操作,因为经过风险交流,把事实点弄清楚以后,专家的观点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但是,在新媒体方面此事却是愈演愈烈。甚至附加了政治话题----白酒添加金箔是促进腐败。
现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现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政府往往缺位。当然有了《食品安全法》以后,政府不会真正缺位了,但是时效性和透明度仍然较差。
二是,权威专家不愿意面对媒体。我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同事和大学的教授们,不是说所有的,但是有很多专家不愿意面对媒体,不愿意生那个气(被断章取义)。
三是,某些媒体抓住新闻不经核实就发布。媒体爆料的新闻报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在网上的,还是在微信上发布的,大多数没有经过核实。但是,《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该“真实”。也就是说,你起码要核实一下,爆料的产品是不是那个公司的?他承认不承认?比如,最近媒体爆料海南岛的西瓜在山东毒死了人,原因是西瓜里边有农药。不过,这个西瓜究竟是不是海南岛的呢?海南岛方面并不承认:凭什么就是我海南的西瓜?还有“毒草莓”事件,基本情况也很类似。虽然媒体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也并没有科学依据,但是,我们的公众还是有人信,而且很多人信。
目前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实情况是,正确的科学信息明显处于劣势,而没有科学依据的误导信息却大占上风。发生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会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减分。结果就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过度担心,进一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三、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风险交流的条款
新《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风险交流的款,我数了一下,至少有五条涉及风险交流。这五条当中非常明确规定了谁该做什么。
1.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
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在第九条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所以,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管你是在哪一个环节,生产也好,经营也好,都应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政府应该做什么?
新《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而且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条款还相当多。
比如,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还要“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特别明确要“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同时又提到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为监管部门的老大,也应该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要求进行发布。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谁来发布什么信息,都有规定。在这里,我特别想强调,规定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且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3.媒体应该做什么?
关于媒体应该做什么,也占了一条,而且是完完整整的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这是媒体的职责。媒体在风险交流方面的第二个职责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两大职责非常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这四个字对食品安全报道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我们经常讲,媒体报道应该怎么科学、客观等等。其实,只要媒体报道做到了真实,当然就要科学了;只要做到了公正,当然也要包括客观了。
还有一条我特别有兴趣,是针对所有参与风险交流的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集团和个人的,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当然,究竟什么叫虚假的,如何定义虚假,还有待探讨,并期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四、实施这些条款的挑战
上述几条关于风险交流的条款是很到位的。但是要真正实施这几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绝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的。
首先,明确政府主导是好的,但还需要制定符合国情的策略和管理办法,配置必要的资源(人、财、物)。比如说,除了《食品安全法》里明确的以外,还需要一些符合现在中国国情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来讲,人、财、物中重要的是人的问题,需要有专业的从事风险交流的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导交流的。
第二,实施第二十三条,差距和难度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还加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专家委员会是空的,但是技术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实实在在的。我觉得这一条实施难度很大,原因就是和现实的差距很大,我们现在很多评估和监管信息是不公开发布的,需要克服很多困难。
第三,如何发挥民间(第三方)风险交流机构的作用?这个问题在我国是个新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实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很重视,而且列了个软课题,研究如何发挥第三方风险交流的作用。
第四,如何应对利用新媒体(微信、微博)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从新闻行业来讲,这是一个问题。现在主流媒体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由于有了自媒体,每个消费者个体都可以发信息,结果造成了混乱。如何来应对?挑战相当大,但不是没有办法的。
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和挑战很大而丧失信心,相反,我们应该自信能战胜挑战。回想当初《食品安全法》2009年出台的时候,规定国家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风险监测。那个时候,现实情况与法律要求的差距也很大。当时,我们科学家还不大会做风险评估。现在,事过五六年了,我们开展了很多项风险评估。尽管跟发达国家比较,在水平上还有差距,但是差距不是很大,而且还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了作用。我相信只要认认真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要求就努力去做,一步一步来,应该说前途还是很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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