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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有关“僵尸肉”的交锋?

 时间:2015-07-15 17:09:40  来源:公众号“团结湖参考”  
 
  文|马少华

  从记者李丹的报道,到记者洪广玉的质疑,再到李丹对洪广玉的公开回应,围绕着“僵尸肉”,两位当事的新闻人之间发生了一轮交锋,其他媒体也有相应评论。但核心事实问题,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果。因为,这样的交锋本身并未提供、也不能产生满足社会关切的关键信息。


  作为一个前新闻人,我把目前为止所有的报道、质疑和议论,都看作一个提起议题、接近真相的未完成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之中,我更关注媒体人的操作规范。因为,职业操作规范,有可能使媒体和公众更早、更全面地接近事实真相。
 
  社会公众对冷冻肉过期的关切——也就是由李丹报道提起的这个议题本身,几乎无法否认;以往被相关机关查处的过期冷冻肉也几乎无法否认。争议只在具体的事实信息——所谓“肉龄长达三四十年”的冷冻肉。
 
  当然,你可以说,“三四十年”和“数年”的冷冻肉没有什么本质差异,没有必要较这个真。你可以这么看,但新闻行业不是这么宽松地要求自己的。一张新闻图片中碍眼的水杯被PS掉,看似无关宏旨,但在这个行业都是规范不允许的。因为这个行业只有靠坚守细节信息的可靠,才能维系随时岌岌可危的公信。
 
  正因为把目前所有的记者行为看作是接近真相的过程,我认为洪广玉对李丹最初报道的质疑,本身是没有问题。尽管洪广玉自己都承认他仅凭打了几个电话就“做出是‘假新闻’的判断是有点太严厉了”。但他凭着自己在食品行业长期采访的经验(比如关于食品长期冷冻的经济成本的考虑),通过对李丹报道文本中信息、信源的审视,按图索骥,一一回访其可能的信源,应当看作是新闻业这个行业内部应有的纠错机制。洪广玉由此遽断“假新闻”固然草率,但如果把这样的操作看作是通过质疑、确证而不断接近真相的程序,我觉得无可厚非。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说洪广玉的求证不足以做出某一个判断,但我们不能否定洪广玉的求证行为本身。我们甚至不能因洪广玉“仅仅”做了这些而否定他的求证。如果因为他做得还不够他就不应该做,那样,只是堵住了一条新闻报道可能接受质疑的道路。
 
  在一个信息多元化、传播多主体化的时代里,减少可能的质疑不会使一个报道的可信度更高、新闻业的公信度更高,而只会是相反。随着信息的过载充斥,我们社会中“可信”作为一种资源便相形稀缺。而一个传播行业的可信度,恐怕只能靠质疑、纠错机制。何况针对新闻报道质疑、纠错的主体,已不限于新闻业内部。
 
  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肯定质疑的,哪怕这种质疑自己最终被证明是错的。
 
  当然,也有冷静的网友认为:(洪广玉)“用以反对僵尸肉存在的证据,只是各个部门宣传负责人的一致否认,却无其他人证或物证。最好的辟谣方法,是找到更多的证据,而不是某几个人不承认。”
  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是,从辩论学举证规则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没有”是一个消极的主张。一个人若说“没有”,你似乎不能要求他提供“有”的证据。相反,“有”是一个积极的主张,这种主张的论证责任,也就是其提供论据的责任,也应当更“积极”(多)一些。是不是这样呢?当然,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话,那么,举证责任倒置。百姓如果怀疑“有”,行政部门光说“没有”是不够的。
 
  以此规则来看李丹与洪广玉的举证责任——他们都是探索真相的新闻记者而不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者,那么,主张“有”的李丹的举证责任也要多一些。
 
  李丹的举证责任,不仅要包括在初始报道中提供对冷冻数十年的过期肉的证据;更要在受到洪广玉的质疑之后,提供初始报道中没有呈现的事实证据。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说过,新闻报道要有一种论证的结构——不是要像评论一样论证自己的观点,而是要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报道中核心事实的存在。
 
  现在,我们来看李丹的回应——《公众利益面前,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何在?——与“资深记者”洪广玉商榷》,它不是一篇报道,不是一个职业的文体,而是一封“公开了的私信”。读了这封信我感觉到的是,它似乎把一个公共事件弄成了一个私人事件,这是这种回应形式的局限性。因为在这种“私人回应”的形式中,个人之间的“意气”可能让他们有意无意忽略了为公众提供更多信息的责任。
 
  我觉得,如果一篇报道被质疑的话,记者应当直接回应公众关切,提供更多的信息。不宜直接回应质疑者,反唇相讥,意思不大。这封“公开了的私信”,确实指出了质疑者作为专业记者“仅凭四个电话”就质疑报道为假的不足。这是有道理的,也是李丹作为记者同行的专业标准。但是,“信”中也没有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信中,李丹质问洪广玉“为何选择性忽略一些重要信息”,指的是《南方周末》采访广西食药监局长韦波的报道,其中明确提及到“不少冷冻多年,甚至数十年,可能存在变质问题”。这个信息,在洪广玉质疑李丹报道之后被网友调出来否定洪广玉的质疑。这也是目前官方人物唯一明确肯定存在“数十年的冷冻肉”的信息。但李丹此时为自己辩护,拿出这个材料来就不够了,因为这个信息既不是她自己采访得到的,她的采访报道也不可能仅仅以这篇别人的报道为据。在没有提供更多独立来源的信息的情况下,那么,从论辩效果的角度来看,这个论据,就不免恰恰让人感到她缺乏自己直接证明的材料。
 
  新闻业自从产生就面临假新闻的风险,并不断地伴随着质疑和纠错。何况在当代传播主体多元、信源复杂的网络时代。媒体报道受到质疑是常事、常态。但是,回应质疑应当有一种职业规范,它应当被看作是与新闻报道一样的职业行为;至少应当得到媒体同人或内部相应机构的认可;在文本上对事不对人。在这方面,我们的业内共识还不多,新闻业应该多一些探讨。
此外,对同行报道真实性的过程性质疑,媒体人是否应当轻易使用耸听视听的“假新闻”来揭示,也需要行业内部通过交流,形成共识,然后规范。

作者:马少华,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团结湖参考”(微信号Talkpark),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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