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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标准修订需加强 法律适用需明确

 时间:2016-07-04 10:58: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张德江在报告执法检查总体情况时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今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食品安全法修订施行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财政保障,加大监管力度,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明显好转。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较弱,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部门之间配合有待统筹协调,种植养殖环节存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修订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及食品安全面临的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张德江指出,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甚至政治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针对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议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强化法治约束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依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力度,加快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努力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整合资源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问题,继续完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解读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修订后首度执法检查:

  个别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懒政”


  南都讯记者吴斌实习生陈帅宇发自北京“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半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度执法检查发现,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有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公里”,缺少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此次执法检查由张德江亲自带队。

  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检查组总体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明显好转。2015年,食品抽样合格率达96.8%,比2014年提高了2 .1%。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报告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部分领域和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漠,诚信道德缺失,唯利是图。

  基层监管能力薄弱

  报告还指出,有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监管环节工作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缺少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而造成消极影响,加剧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部位,点多、线长、面广、任务繁重,但从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监管能力仍比较薄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是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一个薄弱环节。

  为何出现这样的问题?执法检查组的分析是,首先“硬件差”,一些设立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监管执法条件比较差,执法车辆、食品快检设备以及工作经费都比较缺乏。

  其次,基层监管部门存在专业人才匮乏、人员结构相对老化、运用法律法规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不强、技术支撑明显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可谓“软件弱”。

  “许多基层检查员连沙门氏菌、阪崎杆菌、硝基呋喃等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名称都没听说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食药监总局方面表示。

  此外,个别地方存在基层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监管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主动作为的“懒政”现象。村一级的协管员责、权、利不明确,难以发挥作用。

  监管机制需进一步研究

  检查中有关方面反映,2015年以来,部分市县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合并为“多合一”的市场监管局。
 
  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有利于精简机构,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药监总局方面也表示,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70 %的县、30%的市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

  “基层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上一级仍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上级多头部署,下级疲于应付,存在不协调等情况”,报告称。

  同时,监管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食品安全入罪需完善刑法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然而,食药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反映,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差。

  食药监总局也表示,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疫苗非法经营”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手段。

  据南都记者了解,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用语才可作为追究刑责的依据。例如查扣的猪肉中即使检测出病毒病菌,只要不是人畜共患的,卫生部门组织的专家就难以作出“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结论,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用语进行审查,常常导致案件“流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这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从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上研究解决。

  个别食品安全标准偏低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公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有4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将公布。此外,还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584项,清理了413项农残检测方法标准。

  张德江在报告中指出,通过检查发现,个别标准或者标准中的重要指标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少限量值或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部分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对食品安全影响不大的非食品安全标准件,不便于作为依据开展监督执法。

  另外,还有部分食品安全标准标龄较长,有些食品添加剂标准需要及时补充,有些标准存在交叉重复,个别标准水平偏低,部分产品生产技术改变,不能满足安全需要。“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例如此前行业和专家已呼吁多年,随着中国生乳产量和品质近年的提升,生乳(原料奶,非市场上牛奶)的国标落后,使得消费者的信心还是很难恢复,目前提高生乳国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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