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塑化剂风云
2012年的年末,媒体曝光白酒中含有“塑化剂”,一时间白酒“塑化剂”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11月19日,21世纪网发表《致命危机:酒鬼酒塑化剂超标260%》,文章披露酒鬼酒“塑化剂超标”,。该白酒中含有“塑化剂”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其中,DBP超过我国卫生部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文件中的规定,超出限量值260%[凤凰网]。由于媒体同时声称,动物实验表明“塑化剂”有影响生殖等毒性危害,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受此事件影响,酒鬼酒当日临时停牌,白酒板块一日市值蒸发高达300多亿元。该报道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据新华网舆情分析:“19日以“酒鬼酒塑化剂”为主题的新闻报道高达837篇,新浪微博近8万条。舆论从对酒鬼酒的质疑,发展到对中国白酒行业的质疑,“全国白酒”“塑化剂”“有毒”“致癌”等等字眼充斥网络。”
针对公众的疑问,中国酒业协会进行了回应。11月19日晚,中国酒业协会发布声明称,白酒产品中的“塑化剂”属于特定迁移,主要源于塑料接酒桶、塑料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封酒缸塑料布、成品酒塑料内盖、成品酒塑料袋包装、成品酒塑料瓶包装、成品酒塑料桶包装等[财经网]。酒业协会同时称,通过对全国白酒产品大量全面的测定,白酒产品中基本上都含有“塑化剂”成份,最高2.32 mg/kg,最低0.495 mg/kg,平均0.537 mg/kg,其中高档白酒含量较高,低档白酒含量较低。
事件发生后,国家质监部门十分关注,11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证实酒鬼酒中DBP最高检出值为1.04 mg/kg。按照2011年6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的DBP应低于0.3mg/kg计算,50度酒鬼酒“塑化剂”超标247%,与当初的媒体报道基本一致。质检部门督促企业查明产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
面对这样的结果,酒鬼酒22日晚发布公告声明,称截至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并称,发现相关媒体报道后,公司配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抽样检测。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公司的严格检查和对50度酒鬼酒的检测,未发现人为添加“塑化剂”的情况,有可能是在转运、包装过程中发生的迁移。但酒鬼酒重申,产品完全符合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和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承诺加强整改。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针对近日媒体报道酒鬼酒中检测出“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问。对于记者提出的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对人体健康是否会造成损害的问题,有专家回答“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取决于摄入量和摄入时间的长短。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际通用风险评估方法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推荐的人体可以耐受摄入量,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DBP含量为1.08mg/kg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DBP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
然而,白酒风波并未平息。12月9日,新浪财经报道新浪博客用户“水晶皇”在香港北角茅台酒专卖店购买53°飞天茅台酒,并将其送检“塑化剂”是否超出限量值。“水晶皇”称12月7日收到香港化验所的初步报告,在其送检的茅台酒里,检验出含有以下“塑化剂”:DEHP-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水晶皇”博客附图显示,送检茅台的DEHP残留量为3.3 mg/L,超出了卫生部551号文规定的1.5 mg/kg限量值。[搜狐网]。接着,五粮液、洋河等知名白酒都卷入“塑化剂”风波中。茅台酒市值蒸发200多亿。
针对此结果,茅台质量部门相关人士对新浪财经回应,根据茅台上周五发布的公告,自查及与权威机构比对结果,公司出厂产品“塑化剂”指标均符合国家部门限量要求。对于这份网友的检测报告,茅台除了表示将进一步核实外,也指出了报告中的六个疑点。
1、其检测方法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911-2008,检测了包括DINP、DIDP等6种“塑化剂”的含量。但实际上,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检测的16种“塑化剂”并未包含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和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检测方法和检测项目存在偏差;同时,图片中显示DEHP检出含量为3.3 mg/L,根据GB/T 21911中对邻苯二甲酸酯化合物的含量计算说明,计算结果应保留三位有效数字,该报告结果仅有两位有效数字,与标准方法的要求不符,作为得到中国认可的化验报告,应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况。
2、该博文提到“于2012年12月7日,我收到化验所的初步报告(电子邮件的PDF版本)”,可在第三张图片中,看到多处显示有回车的标识符,PDF版本的检测报告是不可能显示回车标识符的,仅有在WORD软件中才会显示,那么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该PDF版本的文字或图片曾复制到WORD软件中进行编辑,二是该报告是直接由WORD软件编辑的。该博主在WORD中编辑该报告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网上发的这份报告曾在WORD软件中编辑过。
3、根据图片的拍摄日期,第三张图片是在2012年12月9日0:11分拍摄,而第一、二、四张图片是在2012年12月9日18:00后才拍摄的,说明其报告在WORD软件中编辑在先,打印后并拍摄下来在后。
4、报告中显示了水印DRAFT,说明该版本还是初稿,并非最终结果。(香港检测报告是否会出初稿,不确定。)
5、报告中贵州茅台(195.96,-3.02,-1.52%)酒的“州”字,拼写成“洲”,产品说明与实际产品不符。
6、报告中并未显示所检测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仅从照片上无法肯定该报告所指的贵洲茅台酒是博文之前提到的2012-05-11生产的200ml贵州茅台酒。
不过针对其博客所附茅台酒照片,新浪微博认证为英国高朗烈酒集团公司CEO的高瑞在微博中指出,酒类灌装用塑胶管子很多,这个确实应当改善。茅台含不含“塑化剂”暂且放一边,这个酒不用看,就知道是假酒。他的理由是:“这个酒灌装日期写的2011年,发售日期是2012。可是这个塑料膜是09年年底已经停产的,新款茅台封口是塑胶红帽。日期打码字体也不对。”他对新浪财经表示,感觉这事是闹剧,茅台灌装不锈钢的管比较多,所使用的桶也都是不锈钢的那种吨桶[新浪网]。
12月12日上午茅台公司在贵阳召开媒体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还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马勇、中国食品发酵研究院熊正河研究院、北京大学教授李可基等人。董事长袁仁国回应了网友“水晶皇”,表示:“我首先要感谢他,是他给中国白酒行业提了个醒,让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针对“塑化剂”,袁仁国说:“白酒的“塑化剂”本来不是问题,有人想利用大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关切的心理,把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利用和放大成食品安全问题,制造公众恐慌,打击中国的白酒行业,损害投资者利益,从中牟利。” 该新闻发布会上,酒业协会纠正了此前越高档的酒“塑化剂”含量越高的说法[新浪网]。
对于“塑化剂”究竟是否会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多名专家发表了意见。北京大学教授李可基表示,卫生部的551号文的规定只是个粗线条的参考,有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判断什么。而目前针对“塑化剂”安全性的阐述全部来自于老鼠,拿老鼠做实验得出的人体预警限量与实际上人的安全可耐受的上限差距非常大,所以“塑化剂”是一个比较安全的物质。“成人喝下去不会损害人体,人的排毒、解毒能力实际上是非常强大的。[人民网]”南方周末采访了复旦大学教授厉曙光,厉曙光教授也在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网站发表了署名文章,就有关“塑化剂”的问题为公众解疑释惑。
白酒中的“塑化剂”究竟是怎么回事,“塑化剂”是否普遍存在于食品中,究竟对人的健康有何影响?国家将如何管理食品中的“塑化剂”?公众期盼权威解答。
针对这些问题, 2012年12月27日,新华社以一篇采访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报道对“塑化剂”问题做了最后的官方解答。北京工商大学孙宝国院士回答了什么是“塑化剂”:“所谓的“塑化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增塑剂,是一类常用的塑料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剂,常用的品种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回答了食品中“塑化剂”的来源:“食品中“塑化剂”来源比较复杂,且这种物质本身具有易迁移的特性。经过多轮调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装材料和密封材料等迁移入食品;二是环境中“塑化剂”对食品的影响,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剂”可能进入食品链影响食品。” 并对“塑化剂”对人体的健康影响作了解答:“塑化剂”对人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大小和摄入时间长短。国际上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长期大剂量摄入“塑化剂”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没有人体受危害的临床病例。从确保人体健康出发,根据国际权威卫生健康评估机构的研究结果,成人终生每天摄入DEHP不超过3.0毫克、摄入DBP不超过0.6毫克,不会造成健康危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回答了我国对食品中“塑化剂”的管理状况:“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尚未制定酒类等食品中“塑化剂”物质的标准。“塑化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使用。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塑化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设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称为“筛查值”,香港称为“行动水平”),以便于排查发现人为添加的违法行为。虽然作为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为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提供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还指出,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类食品添加剂,不会作为食品直接食用。由于环境问题、包装材料迁移以及原料等原因,加之生产过程可能采用浓缩等工艺,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高的“塑化剂”。由于在食品中食用香料香精的用量很低,且具有自限性,由此带入到食品中的“塑化剂”的量也很少。因此,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为排查在香料香精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从实际出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单独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剂”残留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回答了如何科学制定食品中“塑化剂”标准的问题:“对“塑化剂”迁移和污染问题的认识有个渐进过程,尤其是2011年发生台湾“塑化剂”事件后,“塑化剂”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目前食品中“塑化剂”来源复杂,国内外对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风险评估的数据不充分,也缺乏可参照的国际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正在密切跟踪国外食品中“塑化剂”研究进展,进一步加强监测及食品中迁移污染原因的调查,积累数据,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研究制定相应标准或管理措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答了国内检验机构对社会各方要求检测“塑化剂”如何管理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委托获得法定资质,并具有开展“塑化剂”检验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由于“塑化剂”的检测结果受检测人员操作和仪器器具的影响较大,因此,检测机构还要严格熟练掌握检测方法。
在委托方提供满足检验条件要求样品的前提下,食品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委托检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开展食品中“塑化剂”的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送检样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自送产品的检验报告可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品牌;其他送检样品的检验报告只能注明产品属性,因为检验机构不能确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
有关监管部门对下一步将采取那些措施表示:“鉴于塑料的广泛使用,“塑化剂”本身易迁移的特性,导致“塑化剂”容易对食品造成迁移和污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和正在组织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企业的排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对发现问题的,要彻查问题原因,立即整改。尽管在排查中未发现食品中人为添加“塑化剂”行为,但在这方面始终不能放松警惕,凡发现非法添加“塑化剂”等违法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从表面看来,白酒的“塑化剂”风波在此后就平静了下来。然而,如果作深层次了解,就会发现公众仍是“云里雾里”,脑子里一大堆问号。例如,白酒“塑化剂”是不是真的超标?如是的,对饮酒者的健康有无危害?既然我国没有白酒中“塑化剂”的限量标准,政府是不是该很快制定,弥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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