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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11-10 09:34:36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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